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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金融领域内的犯罪尤以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其涉及案面广、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其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集资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
4、金融凭证诈骗罪
5、信用证诈骗罪
6、信用卡诈骗罪
7、有价证券诈骗罪
8、保险诈骗罪
9、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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