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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好戏”抄袭?没那么简单!

      最近处于热映阶段由黄渤执导的《一出好戏》电影被一编剧实名举报抄袭其作品《男人危机》,可谓《一出好戏》未停,“一出好戏”又起。

近年,各种电影、网剧、综艺节目抄袭风波不断,侵权方铤而走险,在版权方一遍一遍的声明下依然我行我素,当然这其中也不乏有人以“被抄袭”为噱头来蹭热点、赚流量。 

原创作者呕心沥血、兢兢业业完成的作品,却为别人做了嫁衣,本应取得的市场价值被别人所窃取,更有甚者,连付出的灵感和汗水都被恶意抹杀,泼上脏水,这不仅仅是对作者享有的改编权等财产性权益的侵害,也是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侵犯。

自己的权利需要自己重视维护。此次《一出好戏》抄袭事件尚未定论,下面笔者仅在理论上对作品抄袭的侵权认定构成要件进行讨论

一、权利基础

首先,主张的权利作品须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条文体现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需具备的两大核心要素,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独创性顾名思义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立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规定,认定独创性,应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

可复制性,即为可固定在某种介质上,并可复制传播。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侵权判定原则

抄袭不仅与作品独创性要求相悖,还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其判断标准目前主要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

(一)接触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的指导下,首先要求在后作品的作者在创作时接触过在先权利作品或者有接触在先权利作品的可能性,如在先权利作品已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人与权利人之前关于权利作品有过某种合作等情形都可作为被控侵权人接触过作品的依据。

(二)实质性相似

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理为“思想-表达”二分,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需以有形的形式展现出来,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抽象主观层面的思想,如节目创意、模式等就易被认定为属于思想领域而不被著作权法保护。实质性相似为作品表达的实质性相似,非思想上的实质性相似,同时实质性相似一般为作品中不属于公共领域表达部分的相似,但如公共领域的表达组合而形成了独创性表达则另当别论。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国内外主要有总体概念与感觉测试法、内外测试法、抽象测试法等多种,我国各地法院判断标准也不一。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

(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

(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7)其他因素。

      但现在也有观点认为仅仅因为他人接触过在先权利作品就认定在后作品构成侵权是不够的,并以此提出如果被控侵权人可以对作品相似做出合理合法解释,就不应轻易判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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